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18號聲請人藏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德荃企業│臺灣中小│98年1月31日│48,300元│AV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