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新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
李金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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