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 莊連泰 被告 鄭鈺芯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被告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向原告借款,如有多筆借款,請以附表方式列明各筆借款時間、金額、約定如何清償,並於各筆借款後面列明證據資料,如係書證,提出書證影本,如係人證載明證人姓名、地址,並敘明上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
(二)如被告有清償之事實,應列明清償明細,並以書狀詳細敘明請求被告清償借款金額若干及其計算明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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