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