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482號聲明人 吳秀玉
吳秀麗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吳英宏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吳英宏(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街○○號3樓)於100年11月4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吳英宏於100年11月4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稽。惟查,聲明人吳秀玉、吳秀麗前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繼字第373號受理,並已於100年12月5日准以備查在案等情,有本院100年12月5日屏院崑家親字第
100司繼373號函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明人吳秀玉、吳秀麗重複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