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 葉郭雪 訴訟代理人 葉龍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鳳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6號)請求被告梁鳳珠賠償新臺幣(下同)1,288,838元,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8年1月7日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原告於本院民事庭受理後之108年8月26日具狀追加(擴張)請求被告增加賠償169,520元,合計共請求被告賠償1,458,358元。依上說明,原告就超過移送本院民事庭前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所請求之金額仍應補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58,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免納之裁判費13,771元(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1,288,838元計算),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83元(計算式:15,454元-13,771元=1,6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擴張)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