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謝萬利 被告 李燿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98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遭被告傷害,而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民國108年8月19日送達至本院,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在卷為憑,然該日被告所涉之傷害罪,尚未據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9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係於108年8月22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部分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既尚未送達至本院,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於檢察官起訴前所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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