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聖具保人陳佳敬上列被告因犯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佳聖因犯恐嚇案件,於偵查中經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指定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嗣由具保人陳佳敬於107年9月27日繳納前開保證金額後獲釋,有報到單、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參(見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7號卷第119頁、第125頁),嗣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065號等起訴被告陳佳聖,本院受理後,於108年7月22日、108年8月19日傳喚被告到庭,經合法通知,均不遵期到庭(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3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一第289頁、第371頁);嗣由本院囑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前往其住所即新竹市○○區○○里○鄰○○路○○○號6樓拘提被告,經拘提無著,下落不明,有拘提結果報告書之記載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27頁至
437頁,本院卷二第15至25頁)。本院又於108年11月11日通知被告及具保人應督促或帶同被告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被告及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見本院卷二第49至51頁)。此外,復查無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即不能到庭之正當事由,因認其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一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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