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41號聲請人 黃麗璇 相對人上元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上元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黃麗璇為上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上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元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茲上元公司業於106年7月6日清算完結,並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上元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上元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清單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6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上元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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