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4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6年6月1日│78,598元│AL0000000││││限公司│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