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79號聲請人御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 林銘宏中國信託商業│33,000元│96年4月19日│BJ0000000│3個月││││銀行仁愛分行│││││├──┼───┼──────┼────┼──────┼─────┼───┤│002│林銘宏│中國信託商業│55,000元│96年4月19日│BJ0000000│3個月││││銀行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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