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陳淑娟 │第一商業銀行 永春 │16,920元│96年3月31日│WB-414322│4個月││││分行│││││├──┼─────────┼────────┼─────────┼───────────┼────────┼────────────┤│002│陳淑娟│第一商業銀行永春│16,920元│96年4月30日│WB-414323│5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