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91號聲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95年10月14日│2,731,275元│SI0000000││││司 王麗惠 │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