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7號聲請人 宋洪盛 相對人及被繼承人 宋詹益妹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此為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繼承人宋詹益妹之合法第一順位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另有 宋洪鑫宋洪順宋洪生宋美蓮宋玉蓮 等人,有卷附繼承系統表足參,而其繼承人宋洪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宋詹益妹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852號裁定依法為公示催告,業由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依上開規定,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且陳報之遺產標的相同,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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