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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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290號債權人漢宇公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耀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主任委員當選公告」,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