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0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宜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歐宜蕎犯竊盜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至3行:「並有扣押筆錄暨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應分別更正為:
「並有扣押筆錄暨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歐宜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被告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生活所需,竟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1,295元),所為實有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差,復審酌其所竊得之部分財物,業據告訴人代理人 蘇春保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參,此部分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自稱經濟生活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4904號被告歐宜蕎女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宜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12時32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奧斯卡寵物店內,徒手竊取店內錐形鬥魚杯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7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逕自離去;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11月6日16時30分許,在上址寵物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草亭木橋造景1個、石頭橋造景1個、木房造景1個、鬥魚飼料1罐、賞蝦飼料1罐(價值共計1,025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逕自離去。嗣因該寵物店主任蘇春保察覺後旋趨前制止,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因而查獲,並當場扣得草亭木橋造景1個、石頭橋造景1個、木房造景1個、鬥魚飼料1罐、賞蝦飼料1罐(均已發還)。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宜蕎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春保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暨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查獲照片共8張附卷足參,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前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檢察官楊瀚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穎慧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