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易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4
9、9830、9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易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拾日起延長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由被告蔡易昇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子彈等罪嫌重大,而被告所犯殺人罪嫌即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供稱本案槍彈來源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陳文忠 」;另就開槍射擊被害人 林文章 之動機,僅泛稱因多年前曾遭被害人手下毆打,近日思及心生不滿等節,均與常情有違,被告復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曾就扣案手機刪除部分資料,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與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與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情形,遂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將被告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嗣並迭經延長羈押及維持前開禁制處分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3月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其與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述殺人動機尚有受人所託,另本案共犯 李宗漢 、 魏義騰 均因涉犯殺人案件羈押禁見中,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24日函文在卷可稽,足見檢警現仍持續積極偵查相關共犯涉案情節,認本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當庭宣示應自111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何松穎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