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 張芷瑜 原名 張玲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刑事庭98年度審訴字第97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