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