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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