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蔣惠玲 相對人 方國興 即 陳林 美女之繼承人債務人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國興債務人華萊仕有限公司(WELLASTLIMITED)法定代理人方國興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林美女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陳林美女、債務人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興皮件公司)及華萊仕有限公司等3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4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6年4月17日登記在案。嗣萬興皮件公司邀同陳林美女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8月9日向伊借款300萬元,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又陳林美女於107年4月7日死亡,相對人方國興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詎萬興皮件公司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借款延期清償申請書、放款帳卡明細、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拋棄繼承權准予備查通知、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