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67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唐于鈞 債務人 唐睿辰 債務人 唐維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唐睿辰、唐維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沈邀邀 (原名:沈慧文)與債務人唐于鈞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唐睿辰、唐于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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