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處分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告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被告 蔡劍諺 被告 侯美嬙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審理。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