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詮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詮恆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詮恆案發時領有合格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此有被告之駕駛執照在卷為憑(見警卷第55頁),對此規定難諉為不知,依法負有注意義務,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乙節,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當時,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行經肇事路口欲左轉時,卻疏未注意對向車道直駛而來之告訴人 張文瑄 之車輛,即貿然左轉,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是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自屬有過失甚明。而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事故,並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左股骨幹骨折、顏面骨骨折;臉部、肢體多處擦挫傷;下巴、頸部撕裂傷約10公分;牙齒斷裂;萎縮性牙脊、慢性牙周炎、牙髓壞死、複雜性牙冠斷裂、非複雜性牙冠斷裂、牙冠牙根斷裂之傷害,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乙情,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9頁),則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致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雖有意調解,惟因其與告訴人就調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就被告應負擔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告訴人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以為救濟等情節;兼衡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及傷勢程度,暨被告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144號被告鄭詮恆(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詮恆於民國111年12月2日0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二路東向西行駛至該路段與華夏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至華夏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適有張○瑄(94年生,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中二路西向東直行駛至,2車發生碰撞,致張○瑄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左股骨幹骨折、顏面骨骨折;臉部、肢體多處擦挫傷;下巴、頸部撕裂傷約10公分;牙齒斷裂;萎縮性牙脊、慢性牙周炎、牙髓壞死、複雜性牙冠斷裂、非複雜性牙冠斷裂、牙冠牙根斷裂之傷害。
二、案經張○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鄭詮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張○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事故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檢察官鍾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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