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信豪 律師
王又真 律師被告 黃吳雲嬌
黃慶生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慶明 被告 黃慶忠
黃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高瑞聰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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