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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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355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43556號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聲請人
即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核與原告於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相符
,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