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許萬枝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許萬枝(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街○○號)於民國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失蹤人許萬枝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萬枝為民國0年0月0日出生,於97年5月30日失蹤,同年6月2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列為失蹤人口,戶籍多年未校正,且無換發國民身分證、出入境、殯葬及全民健保等紀錄,已無直系親屬,旁系親屬亦無為其聲請死亡宣告之意願,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函、親屬查詢表、戶政資訊系統、失蹤人口系統查詢資料表、入出境查詢紀錄、健保查詢紀錄、臺北市政府死亡登記暨殯葬查詢紀錄、榮民查詢紀錄、戶籍謄本及相關戶籍資料為證,堪信失蹤人係8年4月1日出生,於97年5月30日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計算至100年5月30日止,失蹤屆滿3年,前經本院於112年1月10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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