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上訴人 陳芝帆 被上訴人 陳澤劍
陳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716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
編號原審判決上訴標的金額1陳芝帆應給付陳澤劍、陳素娟各新臺幣(下同)4,637,199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4,637,199元×2=9,274,398元2陳芝帆應給付陳澤劍、陳素娟各412,250,及自民國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412,250元×2=824,500元3陳芝帆應給付陳澤劍、陳素娟各1,262,346元。1,262,346元×2=2,524,692元合計12,623,59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84,71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