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60號原告 黃詩媛
黃燕萍 黃震宇 吳諾亞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
張祐齊 律師 王琇慧 律師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游孟輝 被告 林柏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