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裕軒 上列上訴人因訴請離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23日106年度婚字第38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儀榛 間因本院106年度婚字第381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千5百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