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福人 上列聲請人與 陳瑞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帳務明細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經核,本件借款尚未到期,如欲請求一次性償付,請提出加速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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