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楊浚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5月12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2340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楊浚豪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黑色槍枝壹把(含彈夾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於民國108年3月18日14時許。
㈡地點:在臺南市○○區○○○村0○0號激情密碼汽車賓館
606號房。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含彈夾1個
)。
二、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以下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警詢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照
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並有類似真
槍之玩具槍1把扣案可證。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行為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而裁罰如主文所示。至扣
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含彈夾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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