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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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一一○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