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嵐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3789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STUSS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參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陳雅嵐違反商標法第97條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期滿。
扣案之手機殼3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而上開所稱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之所以得以單獨宣告沒收,係因此等物品依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是以此等物品之沒收,並不以存有一違法行為為必要,而僅要認定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之性質,即為已足。
三、經查,被告陳雅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20日以106年度偵字第378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8年9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
而扣案之仿冒STUSSY手機殼3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物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證人 傅丞緯 於警詢時之證述、自願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路列印、蝦皮拍賣網頁列印及帳號「17buy888」賣場網頁資料、喬裝買家之警方與陳雅嵐訂購紀錄列印、17Buy智慧生活館及扣案物陳列處照片、扣案物翻拍照片等件附卷足稽,堪認屬實,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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