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399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陳俊卿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陳俊卿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當場點收無訛。(簽名:甲○○)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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