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469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務人 黃粱中黃仲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債務人之姓名關於「 黃梁中 即黃仲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粱中即黃仲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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