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貴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金額(聲請狀第二項)之正確金額(本金為30萬元,利息不得再計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