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62號聲請人 張國棟 (兼 張水樹 之繼承人)相對人司公廍聖母宮法定代理人 方建智 第三人 李鐸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司公廍聖母宮之法定代理人「李鐸卿」之記載,應更正為「方建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