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利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7月10日起至95年3月9日止犯共同連續犯重利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64號等)判處有期徒刑6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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