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張 昱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