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95,14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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