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林純如 相對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79,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5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8年5月7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據此自95年11月24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並定有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協議書、修定展延協議書,惟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0年4月、第三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0年5月清償部分本金迄未履行,依授信約定書約定,如有逾期則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借據影本、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協議書影本、修定展延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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