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智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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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智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智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庭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後,補充「(商標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詳如附表)」;第8行補充「利用電腦或手機等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之方式」;第10至11行「嗣經警購得仿冒貼紙5張後查獲上情」,補充更正為「嗣經警基於蒐證目的向上述甲○○以蝦皮拍賣帳號wendy000000號開設之賣場,以總價20元之價格下單購買【兒童無毒指甲貼,冰雪奇緣,Kitty貓】5份,經送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嗣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5樓進行搜索」;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7「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欄位內,「3CE00000000號」更正為「00000000號」;附表編號8「商標權人」欄位內,「美商化妝藝術化妝品公司」更正為「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另於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
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警員喬裝顧客購買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亦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自民國108年底起至109月4月13日遭查獲止之期間內,數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前於10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桃智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107年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於本案構成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犯罪類型相同,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猶未能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有特別惡性,故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不生違背,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而以網際網
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就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行為實不可取;兼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久暫、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多寡,業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渠等損害,且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酌之被告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至今販賣仿冒商品獲利約3,000至4,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3頁)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於卷內並無被告犯罪所得之確切證據,依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3,
0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經查扣仿冒商標之商品之商標│數量│││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1│00000000號(Device)及│貼紙140件│││00000000號(PeppaPig)├────────┤│││玩具17件│├──┼─────────────┼────────┤│2│00000000號(HELLOKITTY)│貼紙157件│││├────────┤│││刷具14組│││├────────┤│││計算機23件│││├────────┤│││玩具12件│││├────────┤│││時鐘4件││├─────────────┼────────┤││00000000號(MYMELODY)│眼鏡盒88件│├──┼─────────────┼────────┤│3│00000000號(DORAEMON小叮噹│玩具2件│││及圖)││├──┼─────────────┼────────┤│4│00000000號( 拉拉熊 +device│筆24件│││)、00000000號(拉拉熊及圖││││)├────────┤│││玩具6件││││││├─────────────┼────────┤││00000000號(Sumikkogurashi│眼鏡盒6件│││&Device)、00000000號(角││││落小夥伴及設計圖)││││││││││││││├──┼─────────────┼────────┤│5│00000000號(ROBOCARPOLI&│玩具68件│││device)││├──┼─────────────┼────────┤│6│00000000號(Pokemon)、│玩具10件│││00000000號(怪物球圖一)、││││00000000號(怪物球圖二)、││││00000000號(PIKACHU&││││design)││├──┼─────────────┼────────┤│7│3CE00000000號(3CE設計圖)│口紅111件│││├────────┤│││眉筆45件│├──┼─────────────┼────────┤│8│00000000號(M.A.C│眉筆107件│││FLUIDLINE)││└──┴─────────────┴────────┘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084號被告甲○○女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1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附表所示之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且前開商標圖樣在全球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擅自使用前開註冊商標圖樣之相同或類似之商品。詎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年底,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2元至150元價格向某不知名之人購買,再在桃園市某處,以帳號「wendy102222」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每件4元至
240元價格刊登商品相片及廣告以對外販售。嗣經警購得仿冒貼紙5張後查獲上情,並扣得尚未出售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有限公司(下稱戴維斯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稱一號娛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傳未到,然其於警詢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核與告訴人戴維斯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指訴及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指述情節相符。此外,有被告設於蝦皮賣場刊登之販售、陳列畫面及查獲員警購買紀錄、現場照片各1件、鑑定報告書8件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又被告持有、陳列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被告犯罪所得4,000元,雖未扣案,仍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檢察官陳雅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蕭貿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編號│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扣押物品│││商標名稱)││品││││││││├──┼─────────┼─────────┼──────┼──────┤│1│00000000號(Device│戴維斯公司、一號娛│貼紙、玩具等│貼紙140件、│││)及00000000號(│樂公司││玩具17件│││PeppaPig)││││││││││││││││├──┼─────────┼─────────┼──────┼──────┤│2│00000000號(HELLO│三麗鷗公司│化妝品、計算│貼紙157件、│││KITTY)、││機、時鐘、貼│刷具14組、計│││││紙、玩具等│算機23件、玩││││││具12件、時鐘││││││4件││││││││││││││││││││││││││├─────────┤├──────┼──────┤││00000000號(MY││眼鏡盒等│眼鏡盒88件│││MELODY)││││││││││├──┼─────────┼─────────┼──────┼──────┤│3│00000000號(ドラ│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玩具等│玩具2件│││えもん,DORAEMON小│作股份有限公司│││││叮噹及圖)││││││││││├──┼─────────┼─────────┼──────┼──────┤│4│00000000號(拉拉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筆、玩具等│筆24件、玩具│││+device)、│公司││6件│││00000000號(拉拉熊││││││及圖)│││││││││││├─────────┤├──────┼──────┤││00000000號││塑膠製盒、眼│眼鏡盒6件│││(Sumikkogurashi&││鏡等││││Device)、00000000││││││號(角落小夥伴及設││││││計圖)││││││││││├──┼─────────┼─────────┼──────┼──────┤│5│00000000號(ROBOCA│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玩具等│玩具68件│││RPOLI&device)│限公司│││││││││││││││├──┼─────────┼─────────┼──────┼──────┤│6│00000000號(│任天堂公司│玩具等│玩具10件│││Pokemon)、││││││00000000號(怪物││││││球圖㈠)、││││││00000000號(怪物││││││球圖㈡)、││││││00000000號(││││││PIKACHU&design)││││││││││├──┼─────────┼─────────┼──────┼──────┤│7│3CE00000000號(│韓商蘭達股份有限公│口紅、眼線膏│口紅111件、│││3CE設計圖)│司│、眼影等│眉筆45件│││││││├──┼─────────┼─────────┼──────┼──────┤│8│00000000號(M.A│美商化妝藝術化妝品│化妝品、眼線│眉筆107件│││.CFLUIDLINE)│公司│及唇線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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