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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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帟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盈盈 等人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1,763元(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①主文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2,052.86㎡×4,000元=8,211,440元。②主文第五項訴訟標的金額290,323元。③主文第六項不當得利為附帶請求,不併計其價額。④以上合計為8,501,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