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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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44號原告 賴如婉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 律師被告 洪冠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4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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