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壹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