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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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號反訴原告乙○○反訴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複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反訴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反訴原告就其請求分割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㈠臺北縣○○鎮○○段○○○○號土地:
315.97㎡(面積)×15,700元(公告現值)×1/3(應有部分)=1,653,576元㈡臺北縣○○鎮○○段○○○○號土地:
87.82㎡(面積)×10,400元(公告現值)×1/3(應有部分)=304,443元㈢臺北縣○○鎮○○段○○○○號土地:
1353.17㎡(面積)×10,400元(公告現值)×1/3(應有部分)=4,690,989元㈣臺北縣○○鎮○○段○○○○號土地:
995.85㎡(面積)×7,600元(公告現值)×1/3(應有部分)=2,522,820元㈤總計:1,653,576元+304,443元+4,690,989元+2,522,820元
=9,171,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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