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4號原告 陳秀雯 被告 雷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訴請被告1人給付,非訴請多數債務人為給付,無可能訴請「連帶給付」,且原告亦僅訴請被告「給付」,而非訴請「連帶給付」,此觀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原告之聲明,亦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即可知,是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