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陳聰傑 原告與被告 陳金葉 、 楊佳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