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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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77,6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2,4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4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